法律專欄

離婚前已懷孕,父親欄要填誰的名字?

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/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/賴淑玲律師

如果胎兒是在離婚夫妻尚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,依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,推定是婚生子女,當母親到戶政事務所為孩子申報戶口時,戶政事務所會直接在孩子的「父親欄」登記前夫的名字。

因為這個孩子在法律上被推定是婚生子女,故其姓氏也應依民法對婚生子女的姓氏的規定,就是由父母親約定之,如果申報戶口時,父母親不能達成共識,就由父母親抽籤決定子女的姓氏,如果父親或母親的其中一方不在場,就由在場之人抽籤。

監護權由父母親協議定之,如果沒有達成協議,就是當然的共同監護,如果母親想要自己監護,只好透過法院打官司來決定監護權了,不過,通常依「幼兒隨母」的原則,母親的機會還是大一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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